申请人:努尔麦麦提·玛木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14926号“性感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086号“性情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此类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