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23697号“明爆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明爆鲤及图 87323697

阅读:126569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长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23697号“明爆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

  申请人:李长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23697号“明爆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抖音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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