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久拓碳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创国标(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91309号“漕帮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7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元素构成和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过程中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消极、负面影响,公众不会将该商标与任何具有不良影响的词汇相关联。在先已有类似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