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奕群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四海龙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清县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842004号“狼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054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0月09日至2024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明显存在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复印件):
1、销售店面照片;
2、实物照片;
3、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任何关联,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商业管理顾问、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会计”服务上。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