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诚而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24956号“家业兴旺心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具有独特性和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文化简介;授课视频;授课PPT课件使用资料;文化课程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家业兴旺心境”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