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凤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493473号“JOJOY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JOY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化妆笔;香水;化妆用乳液;睫毛膏;美容液;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32690号“JOY”、第73329896号“JOYFUL”,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9982531号“快乐JOY”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肥皂;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93473号“JOJOY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