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品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海彬
异议人重庆品正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海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760464号“果小也GUOXIAOY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小也GUOXIAOY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能量饮料;气泡水;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植物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杏仁糖浆;啤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3693306号“果也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杏仁糖浆;啤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60464号“果小也GUOXIAOYE及图”商标在“杏仁糖浆;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