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99721号“SLDO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LDOO及图 76199721

阅读:70180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光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申鹭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76199721号“SLD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0494号“SLD及图…

  申请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光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申鹭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76199721号“SLDO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0494号“S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引证商标受保护记录、证明文件;2、荣誉证书;3、销售发票、销售合同;4、广告合同及发票;5、公司及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专利证书;2、荣誉证书;3、“申鹭王”产品照片;4、检验报告;5、“申鹭王”品牌宣传推广证据;6、销售票据等。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随质证意见提交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查询信息电子证据。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LDO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L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用水管、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用水管、水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卫浴洁具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199721号“SLDO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LDOO及图 761997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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