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46110号“拜宠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拜宠信 64546110

阅读:127038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洋洋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对第64546110号“拜宠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5570号“拜宠清”商标、第6304782号“拜宠爽”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洋洋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对第64546110号“拜宠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5570号“拜宠清”商标、第6304782号“拜宠爽”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业经营者,其与关联主体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兽药领域知名品牌,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相关介绍;2、产品销售情况;3、媒体报道、宣传介绍;4、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信息、注册商标情况、恶意情况;5、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狗用驱虫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31、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包括:屈虫仕、拜益达、派玛氏 PIMARS、宠善臣、拜君宝、拜谷力、美诺倍健、拜添力等与他人具有显著特征的食品、保健品、药品等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拜宠信”与引证商标一“拜宠清”、引证商标二“拜宠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狗用驱虫剂、兽医用杀虫洗涤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动物用防寄生虫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胶布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狗用驱虫剂、兽医用杀虫洗涤剂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医用胶布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合理期限内,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合理期限内,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3、5、31、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包括:屈虫仕、拜益达、派玛氏 PIMARS、宠善臣、拜君宝、拜谷力、美诺倍健、拜添力等与他人具有显著特征的食品、保健品、药品等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4546110号“拜宠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拜宠信 645461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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