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11054号“运鸿囍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运鸿囍饰 80911054

阅读:138532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职芝运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11054号“运鸿囍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53946号商标、第78835163号商标、第75086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职芝运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11054号“运鸿囍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53946号商标、第78835163号商标、第75086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地域差距、行业属性、消费市场、消费者群体存在显著差异。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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