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94120号“Mso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soidi 82494120

阅读:12750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卡能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82494120号“Mso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087840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卡能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82494120号“Mso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087840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1557号“美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在第11类上共申请两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且,除抄袭摹仿申请人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与其他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恶意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Midea及图”商誉,已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idea/美的”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人荣誉证书及相关报道材料、排行榜、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申请人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申请商标列表、林桉生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淘宝及京东网上的被申请人第82478384号“Mvndi”商标的产品销售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磁炉;冰箱;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冰箱;风扇(空气调节);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装置;空气消毒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评审理由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Msoid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Mide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Mide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二至五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494120号“Mso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soidi 824941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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