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玛珂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73549949号“MACARE 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4440608号“CARE BABY及图”商标、第39011882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48621758号“BABYCARE”商标、第68574042号“BABYCARE及图”商标、第46973654号“BC BABYCARE”商标、第50991769号“MAM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母婴行业经营主体,对申请人知名度极高的BABYCARE品牌应当属于明知,其申请注册多件“MACARE BABY”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蹭名牌的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销售材料、网络检索结果、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荣誉证明材料、宣传材料、在先案例、维权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水上玩具;体育运动器械;全自动麻将桌;纸牌;棋;体育活动用球;体操器械;可充气玩具;手操作智力玩具;高尔夫球”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五、六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四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获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