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游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花果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7日对第60752140号“黑神话悟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黑神话:悟空》是申请人开发的一款单机角色扮演游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黑神话悟空”作为申请人开发的游戏名称经过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在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同一创业园区,其对申请人的《黑神话:悟空》游戏明显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知名游戏名称“黑神话悟空”完全相同,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知名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游戏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黑神话:悟空》游戏介绍材料;
2、媒体对《黑神话:悟空》游戏的报道材料;
3、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政裁决书材料;
4、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动画片等商品上。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2年7月27日发布,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2年7月27日发布,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开发的《黑神话:悟空》游戏经过媒体广泛报道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故该游戏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黑神话悟空”游戏名称完全相同,难谓正当。其次,考虑到游戏名称的衍生商业市场广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利用了“黑神话悟空”游戏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游戏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上述游戏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