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坝文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旭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87554号“莲宝叶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804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