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521425号“扬心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扬心轩 86521425

阅读:92887 2026-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1425号“扬心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关联企业上海扬心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号设计而来,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6772号“扬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1425号“扬心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关联企业上海扬心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号设计而来,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6772号“扬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上海扬心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射频发射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521425号“扬心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扬心轩 865214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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