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8651号《关于第52762047号“MIS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8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02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再7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09971号“鲨府 MY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应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再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6751号“美必盛 MB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