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87203号“Elen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enco 48387203

阅读:43099 2026-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晟世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387203号“Elen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45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晟世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387203号“Elen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45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2.软件设计和开发;3.即时通信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4.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室内设计;2.集成电路设计;3.替他人开发产品;4.生物技术研究;5.包装设计服务;6.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有效、合法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技术服务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书、发票、产品照片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证据属于企业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部分证据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服务;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部分证据仅能表明被申请人存在象征性使用行为,不足以产生维持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有效、合法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本案的复审服务即“1.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2.软件设计和开发;3.即时通信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4.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我局将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案外人提供了“软件开发”等服务。与前述《技术服务合同》相应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包括“软件开发”等。合同文本及发票中均明确标注了“Elenco”标识。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软件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8387203号“Elen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lenco 48387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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