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麦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5063号“麦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8469587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第14333918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