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43302号“GELFIO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ELFIOOR 80243302

阅读:120296 2026-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洁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开先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2日对第80243302号“GELFIO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PVC地材生产厂家和地材供应…

  申请人:洁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开先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2日对第80243302号“GELFIO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PVC地材生产厂家和地材供应商,是目前欧洲第二、全球第三的PVC地板生产商及供应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9类国际注册第1098021号“Gerflor”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098021号“Gerf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仍反复、多次针对申请人品牌摹仿抄袭,缺乏合理解释,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人公司官网首页打印件;3、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章程;4、检测报告、产品手册;5、赞助协议;6、申请人参展照片、宣传单;7、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的会刊;8、申请人产品宣传材料;9、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材料;10、申请人与广告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收据、发票;11、相关视频文件;12、审计报告、经销合同、经销协议、发票(涉密未交换);13、申请人所获荣誉;14、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1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6、相关报道;17、年报;18、在先决定;1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列表;20、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不具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具有较高影响力。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聚合塑料;工业用胶;皮革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27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地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1类、第16类、第17类、第19类、第27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GELF”、“GELFIOOR”、“杰福乐GELFIOOR”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使用“Gerflor 洁福”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英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16类、第17类、第19类、第27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GELFIOOR”、“杰福乐 GELFIOOR”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243302号“GELFIO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ELFIOOR 802433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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