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绮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果智唯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7409号“蘑菇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25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审查在“娱乐服务;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筹划聚会(娱乐);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艺术展览服务”服务上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