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八佰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96950号“八佰里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41848号商标、第74981289号商标、第31751338号商标、第47449881号商标、第224522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