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963887号“她的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她的实验室 86963887

阅读:84223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呈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盛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63887号“她的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第54256445号商标、第5类第54267298号商标、第612705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

  申请人:宁波呈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盛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63887号“她的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第54256445号商标、第5类第54267298号商标、第612705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外科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产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963887号“她的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她的实验室 869638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3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