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3日对第80645005号“友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144508号“好友趣及图”商标、第8512037号“好友趣及图”商标、第23214504号“好友趣”商标、第63097286号“好友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品牌排行榜、相关判决书、所获荣誉、产品包装照片、销售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及行政诉讼判决、民事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4年8月29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如“友之言”、“红世”、“牛界”、“名仁苏”、“日永云勺”、“激情陆小时”、“名仁苏打柠檬”、“红专”、“桃SE绯闻”、“柠缺勿滥”等商标,其第56370452号“好有趣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好友趣”商标的近似。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友之言”、“红世”、“牛界”、“名仁苏”、“日永云勺”、“名仁苏打柠檬”等多件商标与国际国内知名饮料商标相近,其第56370452号“好有趣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上述申请商标的意图和本案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其余理由缺乏充足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