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庭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16864号“恒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5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已超过一年,该商标已处于失效状态,故申请商标在“烹饪灶具;燃气灶;家用燃油灶;煤气灶”商品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人放弃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项目上的复审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烹饪灶具;燃气灶;家用燃油灶;煤气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灶具;燃气灶;家用燃油灶;煤气灶”复审商品与第13050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55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烹饪灶具;燃气灶;家用燃油灶;煤气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