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14685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7132号商标、第37433018号商标、第84994873号商标、第171468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化“D”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化“D”字母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