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白沙数智学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95501号“调茶食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暗示性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并非对指定商品功能的直接描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调茶食鉴”商标文字样式、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及后台数据统计等、宣传海报及预约通知截图、订单截图、游戏系统页面图、活动及实物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