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33698号“永冠 YONG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冠 YONGUAN 14633698

阅读:152693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中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对第14633698号“永冠 YONG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全力打造的核心商标“永冠”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

  申请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中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对第14633698号“永冠 YONG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全力打造的核心商标“永冠”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第 3145887 号“永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同时,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抢注商标之行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证明文件;

  2、申请人提供的企业简介;

  3、品牌、产品、企业、企业领导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4、申请人2022-2024年的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人大事记配图;

  6、申请人2019-2024年捐赠赠书、协议等;

  7、展会合同以及图片(国内和国际);

  8、公司、产品使用图片;

  9、宣传图片、宣传册;

  10、新闻媒体报道的截图;

  11、CCTV-7央视广告播出证明;

  12、销售合同及发货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于2015年8月6日予以注册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6日,专用期届满未续展。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用胶带”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排名等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注册,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633698号“永冠 YONG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冠 YONGUAN 146336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3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