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勇
委托代理人:河北鸿森财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高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7日对第17306651号“招財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95313号“招财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人商标已进入审查阶段的情况下,仍以相同标识申请注册,主观上具备攀附商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客观上导致市场混淆,侵占申请人基于在先使用形成的商业资源,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2019)京行终27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撤复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表;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2007年便使用的商标,具有合理的创意来源,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申请均出于自身的实际使用需要,并非出于恶意的申请,没有搭便车的意图,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权利或者影响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招财猫”网页检索页面;部分商品设计图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