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74470号“春生堂春夏秋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生堂春夏秋冬 87374470

阅读:51036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春生堂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74470号“春生堂春夏秋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7600号“春生CHU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春生堂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74470号“春生堂春夏秋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7600号“春生CHU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举证商标具体信息、使用推广证据、可信时间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374470号“春生堂春夏秋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生堂春夏秋冬 873744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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