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57989号“XIAO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7606号商标、第69700237号商标、第47923070号商标、第16489092号商标、第816637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XIAODU”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部分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