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蓝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4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89214号图形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商品上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现为“微控制器;电源控制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