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丽龙塑胶地板(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2505号“POLA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1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1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