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RM-DELAWARE, INC.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2411号“E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571818号、第47379676号、第27088064号、第13908606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0,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