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腾讯凯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承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6064号“龙石战争 THE WAR OF DRAGON ST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2911号、第17120509号、第31665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龙石战争”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龙穴战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视频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