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洪庆
委托代理人:盛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35742号“朝洲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构思、自主创造,属于典型的臆造词汇,并无固定的汉语释义,具有显著特征,亦不与他人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