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禾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恒(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23073号“SE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6986号图形商标在第35类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08180号“SSEEI”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禾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