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周天名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73130号“周天名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第10915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之外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另援引有第15739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之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