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醐醍(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酷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31170号“向阳小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823041号“向阳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标当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