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摩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05217号“德尔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8023号、第71020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对3507“会计”小项的驳回复审,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