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鲁仕锯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8151号“森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78187号“森帝润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55416号“帝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04346号“森帝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5513号“人地 S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761234号“S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041283号“S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森”字为规范汉字的合理艺术化设计,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厂照片、产品包装照片、展会及海报照片、报关单、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森帝”、对应拼音“SENDI”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形成区别性。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所含汉字“森”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