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2821号“V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1080号“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03551号“行聊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949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72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20554号“VV 快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