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简单有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全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30472号“旺 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95080号“旺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54477号“日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且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已经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