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满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17855号“亿嘉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亿嘉鲜”含义为亿万家庭提供优质的新鲜的鸡蛋。其与第13219850号“亿家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引证商标在蛋商品上已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的含义为:亿万家(谐音:嘉)庭提供鲜蛋之意,并没有夸大其产品质量和特点之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葡萄干;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