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新妍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百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0571号“新妍康美 XIN YAN MEDICAL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061660号“Xinya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已将本案标识投入具体的医美医疗服务中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下已享有一定市场份额和美誉度,与申请人之间的指向性极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实际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