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83560号“lex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xal 43483560

阅读:98283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乐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43483560号“lex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EXAR”作为申请人的主商标,经多年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广为…

  申请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乐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43483560号“lex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EXAR”作为申请人的主商标,经多年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988380号“雷克沙Lex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应尽义务,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报道、招股说明书等;

  2、商标信息;

  3、相关报道;

  4、销售证据;

  5、网络销售平台部分产品截图及消费者评价;

  6、其他网络消费者评价;

  7、参展材料;

  8、宣传推广材料;

  9、所获荣誉;

  10、网络搜索结果;

  11、在先案例;

  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失眠用催眠枕头;奶瓶;避孕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用手套;奶瓶;避孕套”等商品上,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眠用催眠枕头;奶瓶;避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用手套;奶瓶;避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3483560号“lex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xal 434835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6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