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78420号“小黄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黄鸭 12878420

阅读:104698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智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12878420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鸭”是申请人企业集团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创建并经营至今的品牌,经使用、宣传推广,成为家喻户晓的民族品牌,…

  申请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智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12878420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鸭”是申请人企业集团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创建并经营至今的品牌,经使用、宣传推广,成为家喻户晓的民族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44691号“小鸭XIAOYA及图”商标、第1543715号“小鸭DUCKLING及图”商标、第1406580号“小鸭浴皇”商标、第1662115号“小鸭牌及图”商标、第3438426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第3438447号“小鸭Xiaoya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4596337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第6502148号“小鸭浴皇Xiaoyayuhuang及图”商标、第6502162号“小鸭浴皇Xiaoyayuhuang及图”商标、第10991907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小鸭”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注册使用必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多次申请与知名品牌构成近似的商标,是一种恶意模仿、搭便车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历程、小鸭品牌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及其部分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申请人申请商标统计;驰名商标认定证据及商标档案;媒体报道、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维权打假报道;在先裁定;线上经销商授权书及对应的线上店铺信息截图;申请人与国内各大知名线上平台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照片;争议商标转让公告、争议商标“浴室装置”产品项目撤销公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周小兵(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经核准,2024年1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7类洗衣机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十在先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5年08月22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15年3月28日已超出五年时限,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878420号“小黄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黄鸭 128784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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