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兴娜
申请人因第36896491号“福气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7406号决定,于2026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未提交其于2022年01月16日至2025年0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商业交易、品牌宣传、线下运营等方式将该商标投入使用。申请人现提供使用证据,用以证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资质和荣誉证书、配送服务协议、销售发票、申请人官网宣传报道、宣传使用物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挥发性混合燃料;发动机燃料;气体燃料;石油气;矿物燃料;汽油;燃料油;煤油;轻石油”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燃料;挥发性混合燃料;发动机燃料;气体燃料;石油气;矿物燃料;汽油;燃料油;煤油;轻石油”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资质和荣誉证书、配送服务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宣传报道、宣传使用物料,为自制证据材料,其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燃料;挥发性混合燃料;发动机燃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