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医华药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87152号“华医华药铺 华 HUA YI HUA YAO 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28028号图形商标、第12889345号“京华壹零贰及图”商标、第12006547号图形商标、第11797466号图形商标、第50884994号“御福济及图”商标、第7405614号“八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