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54629号“YALANX 雅岚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ALANX 雅岚轩 61154629

阅读:92270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山市端芬镇雅岚轩藤艺家具厂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61154629号“YALANX 雅岚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雅兰”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山市端芬镇雅岚轩藤艺家具厂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61154629号“YALANX 雅岚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雅兰”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19984号“雅兰”商标、第761237号“雅兰宝”商标、第15904316号“雅兰深睡”商标、第1098510号“雅兰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同地域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雅兰”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已注销,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注销前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或对该商标进行了处置。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不仅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必然引起市场活动中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民事判决书;2、关于认定“雅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及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受保护记录;3、申请人“雅兰”系列商标荣誉证书;4、有关“雅兰”的媒体报道情况;5、第3719984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6、“雅兰”邀请著名钢琴大师“郎朗”作为品牌代言人;7、有关“雅兰”品牌的宣传资料;8、门店、网店及展会活动图片;9、在先参考案例;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长沙发、细木工家具、床、搁物架(家具)、花架(家具)、支架(家具)、陈列柜(家具)、茶几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台山市端芬镇雅岚轩藤艺家具厂于2022年6月24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长沙发、细木工家具、床、搁物架(家具)、花架(家具)、支架(家具)、陈列柜(家具)、茶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但商标注册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故不能仅因商标权人已注销为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154629号“YALANX 雅岚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ALANX 雅岚轩 611546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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