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肌肤原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76160号“肌肤原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申请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肌肤原则”在第3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均已核准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肌肤原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